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切实减轻借款学生经济负担,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和《9728太阳集团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平学院行〔2012〕7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国家助学贷款”指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指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对符合条件的已毕业借款学生给予代偿贷款余额本息的救济措施。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专项资金来源为每年国家开发银行返还我校的风险补偿金奖励资金的10%。
第三章 救助对象
第四条 我校申请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借款学生,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确实无法按期偿还贷款的,可以申请还款救助。
1.借款学生死亡。需凭死亡证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居民户口注销证明。
2.借款学生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凭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或者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医院,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 2006)一级至四级标准出具的鉴定证明。被评定为一级或者二级残疾的,需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借款学生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后恢复重建确有困难。需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条采取救助之后,家庭恢复重建仍有困难的证明,证明中应详细列示家庭成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4.借款学生或其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凭当地纳入城镇居民医保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范围的医保报销凭证和病历复印件。
5.借款学生家庭经济收入特别低。需凭借《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居民户口簿。
6.经资助中心审核确认的其他符合还款救助情形的借款学生。
第五条 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其他形式代偿的借款学生,不得重复享受上述救助政策。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六条 还款救助由借款学生或其亲属自愿申请,资助中心常年受理,每年5月和10月具体办理还款救助事宜。
第七条 毕业借款学生符合还款救助条件的,由本人或其亲属填写《9728太阳集团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审批表》(附件1),持居民身份证、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和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资助中心提出救助申请。
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持伪造或无效材料申请还款救助者,一经查实,取消其救助资格。
第八条 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跟踪了解借款学生毕业后的工作、生活状况,对工作中发现的符合救助条 件的借款人,应主动协助其申请还款救助。
第九条 资助中心现场受理还款救助申请时,应认真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确认证明材料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后,退还原件并将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主要证明材料复印备案。
第十条 资助中心审核还款救助材料时,应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息采集等措施,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申请理由和证明材料,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一条 资助中心将审核通过的还款救助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批准后实行还款救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学校各级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机构应加强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政策的宣传,确保政策应知尽知。
第十三条 还款救助资金接受学校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符合救助条件的贷款学生也可按程序申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