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建优良学风,激励我校学生刻苦学习、奋发成才,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7号)和《9728太阳集团关于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平学院行〔2007〕54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分为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学生奖学金。
第三条 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坚持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宁缺勿滥;
2、民主、平等、公开、公正;
3、突出重点、鼓励先进;
4、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
第二章 评选基本条件
第四条 学生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思想政治素质;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严谨踏实,勇于进取,成绩良好,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在本专业30%之内;
3、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诚实守信,操行表现为优良;
4、热爱劳动,勤俭节约,讲究卫生,爱护公物,保护环境,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身体素质评定等级达到良好。
第三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除一年级新生(含专升本第一学年)不能参评外,其他学生均可申请评定。
第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两个等级:
1、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比例为2%,学生学年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15%之内。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000元;
2、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比例为8%,学生学年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30%之内。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元。
第七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按年级分专业进行,奖励人数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依据各院(系)具有参选资格的学生人数测算出评选的参数,并将具体指标下达到各院(系)。
第四章 单项学生奖学金
第八条 单项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在科研、文体活动、精神文明建设等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九条 单项学生奖学金分为两个等级。一等单项学生奖学金500元/人,二等单项学生奖学金300元/人。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获得一等单项学生奖学金:
(1)在国家级各类竞赛活动中,成绩突出,获得国家级表彰者(以证书、奖牌或文件为准);
(2)在全国中文核心学术期刊或国家级报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文艺作品或新闻作品者(只限第一作者);
(3)英语专业学生在全国高校英语专业八级(TEM8)统考中成绩达到良好,或非英语专业学生在大学英语六级(CET6)统考中成绩达到550分者;
(4)在科技创新、发明创造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并通过省级及以上鉴定者;
(5)在思想、行为方面有杰出表现,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受到市级及以上表彰者(以证书、奖牌或文件为准);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获得二等单项学生奖学金:
(1)在省级各类竞赛活动中,成绩突出,获得三等及以上奖励者(以证书、奖牌或文件为准);
(2)在CN级学术期刊或省级及以上新闻媒体上发表学术论文、文艺作品或新闻作品者(只限第一作者);
(3)在科技创新、发明创造方面取得较大成绩,产生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并通过市级鉴定者;
(4)在思想、行为方面有突出表现,在校内外产生较大影响,受到学校及以上表彰者(以证书、奖牌或文件为准)。
第五章 评审时间和评定程序
第十条 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在9月至10月进行。
第十一条 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在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宣传部、学生处、教务处、科研外事处、团委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第十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本办法,组织部署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各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院(系)学生奖学金的评审推荐工作。
第十三条 每年9月份各院(系)对本院(系)学生上学年的学习、表现情况进行小结,按年级分专业公布学生的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学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照各类学生奖学金的评选条件和比例,申请对应的学生奖学金。
第十四条 各院(系)根据学生申请情况,组织学生在一定范围民主评议,在此基础上各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获奖学生的建议名单,并在院(系)内公示5天。
第十五条 各院(系)将公示后确定的学生名单和《9728太阳集团学生奖学金备案汇总表》,以及各类学生奖学金申请材料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待全校汇总后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第十六条 学生奖学金的申请采取学生自荐形式,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采取组织推荐作为补充。
第六章 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并对学生奖学金获得者予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奖学金登记表归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同一学年内优秀学生奖学金与国家和省级奖学金不可兼得。
第十九条 同一项目重复获奖,只可申请一次,按最高奖项计。如同一项目已获主管部门奖金的,学校不再重复发放奖金。
第二十条 符合学生奖学金申请条件的获奖团体,获得国家级奖励的团体奖励1500元,获得省级奖励的团体奖励1000元。
第二十一条 凡在学年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学生奖学金的评定:
1、受过治安处罚或党纪、团纪及行政处分者;
2、学习成绩(考试或考查)有不及格(不合格),或因各种原因缺考者;
3、在综合测评和评优评先等方面存在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者;
4、转学、转系、转专业未满一学年者,留级学生留级的第一学年,不得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
5、恶意拖欠学费、书费、住宿费等费用者;
6、有其它错误行为并造成严重影响者。
第二十二条 对按综合素质测评和学年学习成绩排名进入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奖序列,又因不满足基本条件或因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况而不得获取学生奖学金的,其所占奖学金等级名额不予递补。
第二十三条 各院(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学生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坚持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发放时要做到手续完备、程序严密,随时准备接受学校的监督检查,确保学生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各院(系)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学生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未尽事宜由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9728太阳集团师范专业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9728太阳集团优秀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同时废止。